为贯彻落实《关于整理提供人口行政资料做好人口普查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闽人普办〔2020〕27号)、《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确保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通知》(闽人普办〔2020〕33号)和《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闽人普办〔2020〕39号)文件精神(见附1、附2、附3),切实做好我市七人普部门行政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两点要求:
一是各地人普办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按要求获取部门行政资料清单并进行收集整理,特别是可依据(闽人普办〔2020〕27号)中“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做好数据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格式的人口资料清单”的要求,与公安部门协调获取行政资料电子清单,同时要做好电子清单保密保管工作。各地人普办要在9月15日前将公安、卫健委、民政等部门行政资料收集完整,要加强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将资料分解落地到所辖的各个普查区、普查小区,分解落地工作必须于9月23日前完成,同时要在9月25日前把部门资料收集整理分解工作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和各地部门资料汇总、分解明细上报市人普办(上报目录:/社会科技科/上传目录/2020年七人普/9月25日各地部门行政资料上报/)。
二是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部门行政有关资料的管理,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有关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附件1:关于整理提供人口行政资料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附件2: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确保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通知
附件3: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抄送: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
闽人普办〔2020〕27号
关于整理提供人口行政资料做好
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13号)和《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15号)精神,现将整理提供人口行政资料,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整顿方案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户口整顿工作。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和死亡未销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注销。
二、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普办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向同级人普办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和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支持鼓励乡级、村级卫生健康人员承担普查工作任务。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协助当地人普办做好所辖区域内医院住院超过半年的病人的普查登记工作。三、为做好各部门整理提供人口行政资料工作,省人普办联合省卫健委、民政厅共同制定了有关住院分娩、火化人口资料清单的参考表式(见附件),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使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本部门进行资料清单的收集整理,并向当地人普办提供。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户口整顿方案要求,提供人口资料清单。各市、县(区)人普办要及时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梳理人口行政资料清单,形成可供普查摸底使用的重要参考底册,为切实提高普查登记数据质量、减少后续比对复查工作量打下坚实基础。加强人口行政资料清单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责任。
四、人口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殡葬管理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
五、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六、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七、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坚决杜绝非法干预人口普查现象。对虚报瞒报人口普查数据,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零容忍”。
八、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推动部门间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多元校核,提高各部门人口信息的一致性与协调性,进一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附件:1.住院分娩资料清单参考表式
2.火化人口资料清单参考表式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统计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
住院分娩资料清单参考表式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地址 | 母亲 姓名 | 母亲身份证号 | 妊娠结束时间 | 婴儿 姓名 | 婴儿 性别 | 产次 | 是否 活产 | 是否七天内死亡 | 父亲 姓名 | 父亲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说明:1.清单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电子文件形式提供;
2.填报范围为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本村(居)委会的出生婴儿,每个婴儿列一条记录,双胞胎开列两条记录,以此类推;
3.提供时间由各区市人普办与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可分次提供。
附件2
火化人口资料清单参考表式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常住地址 | 死者姓名 | 死者身份证号 | 性别 | 民族 | 死亡时间 | 火化时间 | 家属姓名 | 家庭电话 |
说明:1.清单由民政部门负责,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电子文件形式提供;
2.填报范围为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本村(居)委会的死亡火化人员;
3.提供时间由各区市人普办与民政局共同确定,可分次提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印发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文件
闽人普办〔2020〕33号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户口整顿工作
确保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开展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提高普查现场登记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关于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确保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20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强化统筹,扎实有效推进户口整顿前期准备、调查核对、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等各阶段工作,确保户口整顿工作高质量完成,取得实效,为人口普查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切实提高户口整顿工作质量。各地公安部门要全面清理和掌握辖区内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人户分离人员、无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参与户口整顿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户口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地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口整顿有关资料提交本级普查机构。9月30日前将户口整顿相关数据及人口资料清单(包括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户籍人口资料清单和暂住人口资料清单)由派出所抄报属地同级普查机构,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做好数据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格式的人口资料清单。
四、各地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户口整顿资料的整理,要组织乡、村两级普查人员将资料按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分解落地,为普查员入户摸底和现场登记提供有效户籍人口信息。
五、户口整顿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工作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户口整顿有关资料的管理,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有关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附件:1.户籍人口资料清单
2.暂住人口资料清单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 福建省公安厅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附件1
户籍人口资料清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户号 | 本户住址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类型 |
说明:
1.本清单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人员范围是在本辖区有常住户口的人员;2.清单按户(地址)顺序排列,同一个户户主在前,其他户成员在后;
3.户类型按家庭户、集体户划分。
附件2
暂住人口资料清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地址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登记日期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说明:
1.本清单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人员范围是在本辖区居住的暂住人口;
2.清单按地址顺序排列,有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监护人)一同居住的,父母(监护人)在前,未成年子女在后;
3.登记日期指来本地市暂住登记的日期;
4.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县(区)级。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印发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文件
闽人普办〔2020〕39号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配合
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切实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26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结果将为确定“十四五”时期人口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完善经济运行宏观调控提供有力有效的统计信息支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含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下同)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2019〕11号),在各级人普办的具体指导下,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普查宣传发动工作。各级人普办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协调;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一要求,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业企业等单位支持所在的普查区、普查小区人口普查工作。各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充分利用小区、建筑工地宣传栏、公示栏等场地,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动员小区业主(租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解除被调查户的思想顾虑,为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提高落实能力,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人普办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做好普查工作人员入户询问的协调配合工作,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普查工作人员求证查点询问的信息时,应实事求是反馈掌握情况。
四、加强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信息严格限于普查目的,不能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依法处理。
五、做好两员“选聘”和保障落实劳动报酬。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普办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等单位选聘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级人普办应根据《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普办〔2020〕8号)规定,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职能部门接到此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及建筑业企业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配合做好
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人普办字〔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各级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调,根据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等相关单位,支持所在的普查区、普查小区的人口普查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相关工作。一是配合开展普查摸底和入户登记工作。二是按照规定和要求配合提供普查所需相关信息。三是配合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普查、支持普查、参与普查的良好氛围。
三、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能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四、对从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等单位选调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5号)规定,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