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8]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当前重点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培训和统一规范等形式,加强对下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为保证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格式的基本统一,在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号编制时,尽量采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3月15日前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应将指南和目录以纸质形式(见附件1、2)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充实和完善目录分类。
三、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3月底前要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四、各级、各部门要参照“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于3月底前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识与入口链接;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含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和申请受理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4个二级栏目;栏目内容须整合和链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县级政府网站要整合乡镇一级政府公开信息);栏目内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及正文链接等;栏目页面和内容设计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4),使各级、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五、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六、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地抓紧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当前要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部门应主动、及时、完整地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准备工作阶段要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抓紧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将从4月1日开始,对各级、各部门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通报情况。
有关事项请按下列方式联系:
联系人:林克武 87802414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叶晓斌 87802245 (“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赵 琳 87802174 (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小组)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
4、《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建” 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省政府办公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政府公报室
咨询电话:0591-87802525
传真号码:0591-87802484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办公厅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 “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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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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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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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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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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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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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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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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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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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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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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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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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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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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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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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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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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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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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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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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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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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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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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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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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涉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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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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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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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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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普通邮寄
□ 特快专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附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2008版)
目 录
01 机构职能
02 法规规章和规范
03 规划计划
04 统计信息
05 财政预算决算
06 行政事业性收费
0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08 行政许可
09 重大建设项目
10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 应急管理
12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5 工作动态;
30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说明如下。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可参照说明,编制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入编范围
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制格式及其释义
格式: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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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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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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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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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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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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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结构:
数据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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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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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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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长度(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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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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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符型
|
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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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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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字符型
|
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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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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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字符型
|
汉字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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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字符型
|
汉字
|
300
|
生成日期
|
日期型
|
日期型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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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字符型
|
汉字
|
100
|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3位代码,是每条政府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代码、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20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3个字符,格式为:
XX XX XXX-XX XX-XXXX-XXXX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类目代码
一级类目代码
单位序号
县区代码 机构代码
区域代码
1.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由索引号的第1至7位组成,包括区域代码、县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至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FJ代表福建,所有省属机构统一使用该代码;FZ代表福州;XM代表厦门; ZZ代表漳州;QZ代表泉州;SM代表三明;PT代表莆田;NP代表南平; LY代表龙岩;ND代表宁德。
(2)县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至4位为县区代码,表示9个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代码,由设区市政府办负责编制,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省属和市属机构代码中的第3至4位均为“0”。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至7位为单位序号。“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从“251”开始留给垂直管理单位,由所在地的政府办按政府直属机构顺序编制,乡(镇)政府在县直单位之后,从“901”开始编制。
省属单位的机构代码见《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省属单位机构代码表》(附后)。各设区市、县(市、区)机构代码由政府办参照省属单位机构代码表编制。
2.类目代码
是信息内容分类的编码,即索引号的第9至12位,分为一级类目代码和二级类目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二级类目代码由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自行设置,没有二级类目的以“00”填充。一级类目代码如下:
0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02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0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05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06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0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08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09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4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7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18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9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20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1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22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23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4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5 工作动态;
30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01至12、25、30为省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代码;01至16、25、30为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代码;01、17至25、30为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代码。26至29为预留类别代码,用于新增公开政府信息类别或各单位自有类别代码。
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本部门政府公开信息时,可按照国家部委具体分类要求发布;信息类别代码要按照本说明的要求编制。
3.生成年度
是信息生成或变更的年度,即索引号的第14至17位。
4.流水号
是一组顺序号,即索引号的第19至23位,由5位数字组成。在一个信息发布主体内,流水号按同一年份里信息发布时间顺序由“00001”开始连续编号。
索引号的第8位、第13位、第18位是连接号“-”。
(二)名称
是指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是指信息发布主体的名称。
(四)内容概述
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生成日期
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
一、链接规范
1.新闻、信息类通常用新开窗口方式打开。
2.顶部导航、底部导航通常采取在本页打开,特殊栏目和功能可新开窗口。
3.标题的链接不要用脚本弹出窗口,应直接链接到正文页面的网址。
二、栏目页面规范
1.文章列表应包含在一个<table></table>标记内。
2.标题链接元素不要包含日期,
正确的格式如下:
<ahref="./zwgk/zfgzdt/szfldhd/200708/t20070822_27486.htm">省“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全体会议召开</a> (2007-08-22) 。
3.若标题太长需要截断用“...”省略的,链接标记<a>上还需要加上“title”属性提示完整标题,
正确的格式如下:
<ahref="./zwgk/zfgzdt/szfldhd/200708/t20070822_27486.htm" target="_blank" title="省“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全体会议召开">省“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全体会...</a>。
4.动态网页翻页参数不要写入senssion,cookie。
1.标题标注:直接使用HTML的<title>置标进行标注。格式描述:
*<title>[文章标题]</title>,
例如:<title>商务部将为振兴东北更好服务</title>
用meta置标的方式标注信息的索引号、分类、来源(发布机构)、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
2.格式描述:
<meta name=“No”content=“[索引号]”/>,
<meta name=“category”content=“[分类]”/>,
<meta name=“pubdate”content=“[信息生成日期]”/>,
<meta name=“source”content=“[来源]”/>,
<meta name=“FileNo”content=“[备注/文号]”/>,
其中,“日期”的格式是“年(四位YYYY)-月(两位MM)-日(两位DD)时(两位hh):分(两位mm):秒(两位ss)”、即“YYYY-MM-DD hh:mm:ss”,如果没有时、分、秒则可以省略;“语种”按照网页的语种名称,比如中文、英文等,
例如:
<meta name=“No”content=“ FJ003000128382731233121”/>,
<meta name=“category”content=“政务信息”/>,
<meta name=“author”content=“张三”/>,
<meta name=“pubdate”content=“2005-09-05 10:33:01”/>,
<meta name=“source”content=“日报”/>,
<meta name=“FileNo”content=“备注”/>。
3.用meta置标的方式标注正文信息。方法是:
在文章正文起始处加标注:*<meta name=“contentstart”/>,
在文章结束处加标注:*<meta name=“contentend”/>,
例如:……
<meta name=“contentstart”/>。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要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期间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